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鄂國資產權〔2006〕54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資委,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工作,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09號)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到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內公開進行,是落實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保障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范進行的重要前提。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的要求,省國資委選擇確定了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為全省范圍內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已于2005年12月16日在《湖北日報》、《長江日報》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從公告之日起,其他產權交易機構一律不得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各市州、縣(市)國資監管機構,也不得委托其他產權交易機構交易企業國有產權。各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中,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家法改委、國家工商總局和中國證監會等六部委的要求,把企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在規定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列為檢查重點,嚴肅查處、糾正違規行為。
二、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設在各市、州、林區的分中心,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的業務領導下,按照“五統一”(統一監管機構、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審核鑒證和統一收費標準)的原則,開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但沒有鑒證權。各分中心應在當地國資委的領導下,按照與省產權交易中心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的工作范圍,認真履行職責。
三、加強產權交易鑒證管理工作,防范市場風險。產權交易鑒證是產權交易成交的確認程序,對于規范產權交易操作行為,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規避轉讓方和受讓方交易風險,具有重要的審查把關作用。做好產權交易統一鑒證,對于建設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特別是配合目前正在全國開展的治理產權交易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活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全省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鑒證,統一使用省國資委監制的《湖北省產權交易鑒證書》,由省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簽發。對違反規定,自行發放鑒證書的,要立即進行整改,限期糾正。
四、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登記管理!逗笔‘a權交易鑒證書》,是全省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唯一合法的產權交易鑒證文書。凡不能提供省產權交易中心簽發的《湖北省產權交易鑒證書》的,一律作為場外交易處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不得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五、加強部門協調,建立協作共管機制。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與本級財政、監察、工商、土地和房管部門的協調工作,建立協作機制,按照省政府鄂政辦[2005]109號文件的要求,共同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的審核監管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最后修改:2009/8/3 17:24:17) |